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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11月5日,18岁的内蒙古赤峰女子小张在当地医院做了引产手术。几天后被阿旗警方告知:孩子还活着,被拐卖到了阿旗。但不久警方态度180度逆转,否认这是拐卖案,拒不立案。此事经央视《焦点访谈》报道后,昨日赤峰市有关部门就把孩子带回市区,并对此展开立案侦查。

  本案案情如此清楚,法律规定如此明确,却只能在媒体曝光后,才启动正常法律程序,究竟是为什么?而这,也只是该案的疑点之一。

  实质上,涉事医院进行违规的大月份引产,已涉违规。而既然被引产的孩子成活了,那小张就是其法定监护人,医方欺骗她孩子已死,还收了“死婴处理费”,这无疑是对合法监护权的剥夺。如果医护人员在“送养”孩子过程中收了钱,那就属于“拐卖”。2010年两高等共同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明确规定: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应看到,去年8月,富平贩婴案已轰动全国,涉事医务人员也正被追究刑责。在全国严打拐卖犯罪的阵势下,赤峰该医院为何敢以身试法?如此“贩卖”被引产婴儿,仅是首例吗?希望赤峰方面能彻查,给公众一个说法。

  再者,近年来公安部三令五申失踪儿童必须立案,但阿旗和医院所在地两地警方都有管辖权,且明知母亲是受骗才被拐走孩子,还知道有4万元的贩婴款,完全符合拐卖罪的立案条件,却为什么不立案?

  须知道,拒不解救被拐儿童不是一般的渎职行为,刑法规定有“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举报,拒不解救,就可构成此罪。按相关司法解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即应立案追究。目前,赤峰市检察院等正在进行调查,但绝不能“高高举起,轻轻放下”。如果当地警员的不作为,构成相关渎职犯罪的,即应严惩,以儆效尤;如不追究,也须主动向公众澄清,何以不追究相关警察的“不解救被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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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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