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面试热点:有效保护知识产权助力创新
2014-01-10 16:01 湖北公务员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作者:李扬 来源:深圳特区报
创新是国家发展的内生动力。把发展转移到质量和效益轨道上来,尤其需要激发创新热情、掀起创新热潮。然而,创新的天才之火只有浇上知识产权的利益之油,才会燃烧得更加旺盛。
这就要求我们深入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中提出的“激励创造、有效运用、依法保护、科学管理”知识产权的十六字方针。在这个十六字方针中,“依法保护”是关键。“依法保护”要求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公正、高效地审理和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严厉打击假冒专利、假冒商标、盗版、窃取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活动,适当加大损害赔偿力度,为创新和创造者解决后顾之忧,让其切实品尝到知识产权带来的好处,从而为经济社会创新发展不断增添强劲动力。
经过全社会30多年的努力,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已经取得长足进步,整个社会已经基本形成尊重知识产权的局面。但在官本位、“窃书不算偷”以及重刑主义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下,依旧存在种种不利于创新的现象。因此,“依法保护”更显重要。
必须坚决反对以下三种不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倾向。
一是反对执法者按照个人意志甚至好恶保护知识产权的倾向,这种倾向极易造成个人权力寻租和选择性执法、执法真空等与现代法治严重背道而驰、极不利于创新的现象。
二是反对片面按照权利人特别是外国权利人意志保护知识产权的现象。一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权利人总是希望尽可能多地获得金钱赔偿,并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向知识产权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施加压力。作为法律的执行者,知识产权法官和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顶住这种压力,忠于法律,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根据知识产权案件具体情节,作出可以真正得以贯彻执行的司法判决和处理决定。若片面按照知识产权人的意志保护知识产权,将使知识产权变成一种纯粹压榨小商小贩等穷人以及小企业的工具。更重要的是,会使知识产权人仅仅满足于通过诉讼或者行政途径追求高额赔偿,或者获得国家高额金钱的补贴,却忘记了真正意义上的技术创新和文化创造这个根本。
三是反对重刑主义的倾向。刑罚虽是保护知识产权最强力的手段,但并非最有效的手段。动辄动用刑罚保护知识产权的做法,在一些地方已经对创新产生了严重的负面效果。鉴于创新的复杂性,知识产权人和侵权行为人的身份、原被告的地位经常发生变化,刑罚大棒击倒的,绝不仅仅是假冒者、盗版者,而极有可能是创新和创造者本身。
深圳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为创新固基方面一直处于全国前列,司法和行政执法机关处理的一些大案要案广受国内外关注。因此,在法治城市建设过程中,我们更要注重这种种不利于创新的知识产权保护倾向,坚持采取正确而适用的方式方法,在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同时,有力促进经济社会与文化的创新发展。
推荐阅读:
更多内容请继续关注 湖北人事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 公务员考试网 公务员考试培训课程
(责任编辑:李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