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汉事业单位公基备考:犯罪的停止形态
2014-12-01 15:18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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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的停止形态包括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而这三种在公共基础的考试过程中经常以单选的形式出现,很多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容易混淆这三种形态,以下笔者就对这三种形态进行区别和判断。
犯罪预备是指直接故意犯罪的行为人为了实施某种能够引起预定危害结果的犯罪实行行为,准备犯罪工具,制造犯罪条件的状态,也就是说是行为人在为犯罪做准备的过程当中,被迫停止犯罪行为。
犯罪未遂指的是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犯罪中止指的是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或者是实施阶段,总之是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主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首先判断行为人没有完成犯罪行为的原因。如果行为停止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内的原因,行为人在能够继续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而主动放弃犯罪,属犯罪中止,也就是能达目的而不达。
如果是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被迫放弃犯罪的属于犯罪预备或犯罪未遂,也就是欲达目的而不能。而区别这两种犯罪未完成形态主要就是是看行为人的行为所处阶段:如果是出于实施具体犯罪行为之前,构成的是犯罪预备;如果是出于已经着手实施具体犯罪行为阶段,构成的就是犯罪未遂。以下面一道真题为例:
【湖北2013单选】张某与范某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张某得知范某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范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张某的行为属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罪表示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题干中张某还没有开始着手犯罪,但是已经创造了犯罪条件,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了,因此构成犯罪预备。故本题选B项。
以上是对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三种形态的详细辨析,希望对广大考生的备考有所帮助!
(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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