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汉市事业单位:行政诉讼法修改十大亮点
2014-12-09 16:41 湖北人事考试网 http://hb.huatu.com/ 文章来源:湖北华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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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国家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是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的一种非常重要的途径。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它规定法院审理行政案件程序方面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诉讼参加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各种法律规范,是现代国家据以建立行政诉讼制度的法律依据。
纵观中国行政诉讼法的发展历程,现行的行政诉讼法是1989年的行政诉讼法。该部法律于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并于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在今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该修订将于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本文旨在分析新法修改的10大热点,以助考生复习备考公基中的法律知识。
亮点一:扩大受案范围
增加可提起诉讼的情形:对征收、征用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等。
亮点二:行政机关不得干预、阻碍法院立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亮点三:应当登记立案
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亮点四:起诉期限延长到六个月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涉及不动产的可延长至二十年。
亮点五:增加调解制度
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
亮点六:完善审判监督
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审理、执行等问题要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行政诉讼合同的监督,检察院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亮点七:行政首长应当出庭应诉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亮点八:可跨区域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亮点九: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亮点十:可拘留拒不执行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增加规定“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
(编辑:吴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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