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农村发展实际 推进农村金融改革
2013-10-29 14:13 湖北公务员考试 http://hb.huatu.com/ 作者:宋洪远 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
1996年到2012年,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基本围绕以下脉络展开:从建立完善组织体系,到强化农村金融服务,再到把组织机构和服务结合起来,建立现代金融制度。加上这期间中央“一号文件”中的农村金融内容,为农村金融改革发展指明了方向。
当前,农村金融发展所面临的挑战依然很多。从机构来看,目前在农村地区开展服务的金融机构,数量上已经形成了一定规模,譬如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有农业发展银行,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农业银行(601288,股吧),此外还有民间新型金融组织,如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等等。金融机构数量相当多,问题在于一些金融机构功能不健全,其发展偏离了自身功能定位。如信用社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后,商业化趋势明显等等。事实上,监管部门对每一个金融机构都有功能设定,然而受一些制约因素影响,导致农村金融机构无法有效发挥自身功能,更好地服务“三农”。
目前,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数量上形成一定规模,但在为农村提供服务方面,从区域来看差别很大。比如越是农业生产地区、越是粮食主产区,一些金融机构涉农信贷比重就越低。从服务对象上看,大户、农场、农业企业更为容易获取金融服务,越是小户、直接的生产经营者,在获取金融服务方面困难越多。对这部分群体的支持不到位,就不能很好地解决农村金融发展问题。
农村地区之所以出现“银行贷款难,农民难贷款”的现象,核心是抵押问题。银行为客户提供贷款需要抵押物,农户没有抵押物就贷不了贷款。在2008年之前,农村金融机构向农户发放贷款通常是以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和存单作抵押,但是目前一些农民贷款仍存在制约因素。比如农民有的土地为承包地,承包地享有承包经营权,没有所有权,所有权是产权证,而承包经营权按法律规定不能做抵押。此外,目前依然有大部分农户无法拥有房屋产权证,因为农户的房子盖在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宅基地的地权为集体,上面的房屋产权归农户,房屋和地权分开,造成有效抵押物不能落实。而在存单方面,这也是大多数农民较为缺少的抵押物之一,这些抵押物的缺失造成了农民难贷款现象。
正是看到上述问题,2008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决定》,专门提出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此后一些地方开展了试点,中央“一号文件”也规定农户可以用固定资产(进行资产评估之后)、集体林权、林地上面的林子作抵押等等,但在操作层面依然存在一定问题,比如缺乏资产评估机构做评估,实际运作起来较为困难等等。
笔者认为,农村抵押物的落实需要进一步发挥保险作用,要加强银行和农业保险的互动。今年中央“一号文件”也提出扩大农业保险险种等内容。保险不仅可以帮助农业生产规避风险,农产品有了保险保障机制,也可以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从而提高农户贷款资金的可得性。
除上述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外,笔者认为,想要完善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定位,推动农村金融发展,首先需要在理念上进行转变。近年来,农业经营方式的变化和土地等要素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给农村金融机构带来一些新的利润增长点,农村金融机构需要积极关注农村经济发展的变化,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变化,根据实际来开展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发展还要树立一个新的理念,即在农村金融机构建设上注意“大金融”和“小金融”的关系。不能光强调发展大金融,还要注重发展小金融。金融机构对规模经营者提供商业性、正规性金融服务比较方便,但是对一家一户小规模、分散的客户,手续比较复杂,相比之下小金融的优势得以体现。事实表明,农村金融既需要正规化的大中型金融机构,也需要发展小金融机构。
一些地方农村金融改革强调完善金融机构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金融风险,但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把防范金融风险当做不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的借口。当前农村最需要金融服务,而改革农村金融机构的体制机制、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归根结底是要提高服务水平和能力,更好地为农村提供金融服务。
农村金融机构为什么不敢给农户放款?去掉成本、手续之外的问题,有一个潜在的观念是农村信用意识不强,容易产生不良贷款。其实大量调查并没有证明这一点,反过来证明,依托“熟人社会”的农户信用意识是较高的,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围绕其需求积极开展服务。
总之,未来农村金融改革需要对上述问题具备清醒的认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强化农村金融机构功能定位。要通过一些政策扶持,解决好农村抵押担保缺乏的问题,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加快创新步伐,提升服务水平,更好地开展“三农”金融服务。
作者:宋洪远 农业部农村经济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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