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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构建和谐社会,农村的稳定和发展是关键。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和人均国民收入由1000美元向3000美元跨越的关键时期,这既是黄金的发展期也是矛盾的凸显期。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特别是由征地等问题引发的地方不稳定事件时有发生,已经成为当下农村的突出问题。读了《中国群体性突发事件成因及对策》一书,受益良多,尤其是对转型期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点、成因、对策的分析,更是深有同感。通过对科学发展观的深入学习和思考,结合日常处理基层稳定之工作实际,笔者认为,就目前而言,如何切实加强政府危机处理能力,妥善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促进和谐社会新农村建设,有六方面的工作需要认真做好。

  一、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要准确把脉,区别对待

  目前农村群体性事件如果从行动者的目标来分主要有两种类型。其一是维权抗争型。此类事件的基本特征是:(1)农民的经济权益(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等)或政治权利(选举权、参与村务管理的权利等)受到了基层政府或村干部的非法侵害,农民通过信访或行政诉讼等制度化方式维权无效,甚至受到打击报复,从而采用堵塞交通、强占施工现场、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甚至包围冲击地方党政机关等激烈方式进行维权;(2)绝大多数参加者的利益诉求明确、目标单纯、行为比较克制;(3)其中一些事件有较为稳定的核心人物或松散的组织。现有资料表明,维权抗争型事件占农村群体性事件的90%以上,特别需要慎重处理。维权抗争型群体性事件处理时应以满足农民的权益诉求为基本出发点,对在维权过程中有过激违法行为的农民也应当以教育为主,切不可滥用警力激化矛盾。

  其二,突发骚乱型。此类事件没有明确的组织性,往往因一些偶然事件引起,参加人员没有统一的、明确的利益诉求,主要是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吏治腐败等现象的不满。此类事件有三个特点:(1)没有个人上访、行政诉讼等征兆,突发性极强;(2)没有可以立即解决的事由,难以平息;(3)没有明确的组织者,找不到磋商对象。这类事件具有泛政治性,值得特别警惕。从目前情况看,突发骚乱型群体事件仍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处理时要以控制事态扩大为主,除对事件中有恶性犯罪行为者依法惩处外,对一般参与者应以教育为主。

  二、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要把握时机,措施得力

  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把握好时机,最关键的就是抓住黄金12小时,在网络信息迅猛发展的今天,12小时就将进入舆论爆发期,使事情复杂化。事件发生后,首先是不要怕,更不能躲,有关领导要尽早与相关群众见面沟通,要让群众感到他们受到了尊重、重视,要让群众的合理诉求得到及时答复,但也不能因一味求稳,就对一些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要求盲目承诺和退让,这样会给以后留下更大隐患;其次是政府必须承诺要依法办事,秉公处理,及时安抚群众情绪;第三是立即组成工作组进驻有关单位搜集第一手资料,接受整理群众的有关诉求;第四是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宣传作用。实践证明,“开通大道,堵住小道”,第一时间发表党和政府的权威声音,公布事件的真相和事情的进展,从而杜绝小道消息的传播,防止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蛊惑人心,导致事态扩大。

  三、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要信息公开,群众知情

  在这个日益开放、透明的信息社会,我们在做群众工作时更要时刻保持法治理念和民主、开放、透明的行政程序。如果政策和程序不透明,公众就会因为信息不对称而产生误解,对政策预期也会不理解。因酝酿中的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问题而引发的甘肃陇南事件,从最初的30多人上访演变为后来的2000多人的群体骚乱,就是群众听信谣言造成的群体性事件。而谣言止于公开,在传言与冲突之间,有大半年的缓冲时间,可有些政府领导却一直抱着“小事不报告,大事先摆平再报告”的观念捂着盖子不放,可等摆不平再报告时,局面往往难以收拾,丧失了将矛盾化解在萌芽阶段的最佳时机,以至于造成影响社会局部稳定的严重事件。导致石首市委书记被免职的“石首6.17事件”后,同样是因政府错过了事件处置的最佳时机,结果使因一起非正常死亡案件演变成重大的群体性事件,造成了很坏的影响。事件发生后的3天内,特别是“黄金24小时”内,现场没有出现官员与群众对话回答其疑问,发布权威消息安抚群众情绪,保证政府会依法办事。而是忙于抢夺尸体——这让群众产生了官方要毁灭证据以掩埋事实真相的恐惧,加深了对抗情绪;忙于强行断网、封锁消息——丧失了官方的公信力,给小道消息提供了传播的土壤;忙于给现场断电——对抗式的处置技术推动了群众的进一步对抗;忙于调动大批武警——在当时特殊的情况下致使群众短暂地流失了对国家力量的认同;而武警同志的喊话中强调“不要被人利用”等——低估了群众的智商,无视于他们对“真相”的判断和要求,蔑视他们参与“围观”的动机,才出现男女老幼齐上阵,砖头石块齐飞的混乱局面。可以说,当地党政的不作为、乱作为,对事件的发展起到了很坏的负面作用。信息公开,群众才能知情。群众暂时“不明真相”并不要紧,关键是不要害怕群众了解真相,更不要阻碍群众了解真相。如果群众离真相越来越远,“不明真相”的群众只会越来越多,群体性事件产生“雪球效应就会立刻显现。

  四、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要加强法制宣传,有效引导和控制舆论

  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缘于群众对政策的不了解,对法律法规的不熟悉。如果他们熟知政策、法律、法规,通过正当途径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解参与群体性事件对社会带来的严重危害,就不会盲从、听信谣传甚至轻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因此,司法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宣传部门以及基层组织,都要大力宣传政策、法律、法规,切实做好普法工作,为彻底解决群体性事件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群众基础。媒体在群体性突发事件中扮演着特殊重要的角色,当其传播有害信息时会加快突发性事件进一步恶化,扩大危机范围,加重危机影响;当其传播有益信息时则可减缓突发事件的恶化,缩小危机范围和影响,有利于危机的解决。因此,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部门务必时刻关注媒体的动向,正确引导和控制舆论。要勇于直面媒体,及时、准确地向媒体提供关键信息,避免或削弱其他社会舆论对媒体的影响,力求创造政府与媒体、公众的共识,形成一个有利的舆论环境;要针对解决事件发生相应的问题,巧选角度,注重时效,选取最能吸引群众注意力、最有利传达政府意见的主题来认真处理和发布信息。要培养和选择合格的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在整个事件处置过程中不仅限于新闻信息的发布,在危机信息的采集、加工、分析等诸多环节及预警、处置、恢复管理等不同阶段,始终承担着调研、策划、沟通和发布等多重任务。新闻发言人应尽量避免过度承诺,以及过多使用专业术语而造成误解。党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也要重视维护同媒体的和谐关系,如主动与网民互动交流,在法规和行政决策前通过网络征求意见、完善政府信息新闻发布等等,这是突发事件发生后能和媒体进行有效的协调和沟通的有利条件

  五、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要加强回访,不留后患

  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做好善后工作,十分重要。首先要恪守承诺,不失信于人。作为领导者,在处置群体性事件时,必须根据问题的性质,解决的难易程度和自己的职权范围作出一定的答复。凡经过缜密思考和集体研究决定的表态、承诺,一经作出,就必须坚决兑现,谁负责、谁办理,都要项项落实,环环紧扣,不能有丝毫大意。绝对不能图解一时之围,轻率表态,言而无信,致使失信于民,触犯众怒。再次,加强督查,务求实效。处置群体性事件,必须防止假大空,搞应付,耍花枪的虚事发生,领导者作出答复后,要将此事列为重点督查事项,限期办结,绝对不能弄虚作假,欺骗群众。

  六、对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要建立预警机制,防患于未然

  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及早控制事态的突发。任何群体性事件都有萌芽期和暴发期,如果能把各种矛盾在萌芽期内予以化解,就能避免事件的暴发。这就要求建立迅速、灵敏、畅通信息网络渠道和预警机制,做到对群体性事件早发现、早警觉、早掌握,努力把矛盾消解在萌芽状态。要充分发挥派出所、司法所、村(社区)委会、综治站等基层组织的作用,积极收录、寻找社会信息;定期开展社会矛盾大排查活动,落实各级领导信访接待日活动;并对收集的信息认真进行梳理,逐条研究,一旦发现不稳定因素或闹事苗头,马上逐级上报,及时落实前端防范措施,做好源头治理,构筑起处置群体性事件发生的第一道防线。一旦事件发生后,信息网络也要马上行动起来,迅速弄清事件发生的原因及发展状况,以便为有效解决突发事件赢得主动权。

(责任编辑:华图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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