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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一系列深层次的社会矛盾日渐显露,伴随而来的各类不安定因素也日益增多,各种潜在的风险和危机也不断增多。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结构转型期社会矛盾。 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新时期我国社会主义内部矛盾的一种突出表现,也是人民内部矛盾变化的一种新动向。当前此类矛盾发生频繁,危害极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农村稳则全局稳,农村和谐则社会和谐。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伟大进程中,寻找化解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有效途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群体性事件的含义、特征及成因

  (一)群体性事件的含义

  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急剧变化,特别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引发一系列新的社会结构转型期社会矛盾。从社会层面看,主要表现为传统生活方式的变迁与现代社会关系松动的矛盾、传统道德的崩溃与现行法律不完善不配套的矛盾、经济发展的有限性与人们物质欲望膨胀的矛盾、劳动力大量过剩与就业不足的矛盾、社会管理任务加重与基层行政组织控制功能衰退的矛盾,从利益群体层面看,这种社会矛盾突出表现为社会成员群体之间的矛盾,具有连锁性、利益性、两难性、伴生性、延续性、复杂性等特点。社会成员个体的利益集中后越来越多地体现为某一个集体或团体的利益,便形成了高度一致的群体利益,出现了高度一致的群体意识。而群体意识的汇聚就会凝聚成群体力量,容易引起群体行为,从而引发群体性事件。

  因此,可以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即是指某一个群体,因某种共同的利益关系汇集在一起,以各种方式聚众反映群体的共同愿望,以期引起政府和社会的关注,从而获得共同利益的事件。这类事件发生后,往往由于事态的发展,加上个别别有用心的人从中挑拨离间、教唆引导、出谋划策,导致群体行为超出法律允许的范围,容易造成违反法律、扰乱社会秩序的违法事件。

  (二)群体性事件的结构特征

  群体性事件虽然形式多变,结构组成复杂,但通过对众多群体性事件的构成和表现方式进行分析,可以归纳出以下几个主要特征:

  1。主体的群体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是不同社会矛盾的集中反映,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在某种程度或者某个范围之中反映了某些群众的共同思想感情,或者一定的共同利害关系;思想、语言上比较容易沟通,感情比较容易接近,形成共识,产生共同的意愿和要求。

  2。形式的公开性。群体性事件一旦引发,就具有公开的性质,大张旗鼓地进行。参与人员或情绪高昂、大叫大嚷,或张贴标语、散发传单,有的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或用暴力相威胁。因此,闹事的场所,往往挑选在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繁华的街道和交通便利的地方。

  3。层次的多元性。 一是行为主体在事件作用上的多层次性。有的是事件的引发者,有的是左右事件发展方向的骨干,有的是对事件扩大和恶化起推波助澜作用的附和者,还有的是因为事件扩大而滞留的人员,在现场短时间内很难分出层次。二是行为人目的的多层次性。群体性治安事件虽由群体共同完成,但他们参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观心态是不同的。有的故意制造事端,进行破坏活动;有的浑水摸鱼,趁火打劫;有的是不明真相,随大流而参与其中;有的则是出于好奇,参与围观、凑热闹。三是参与对象结构的多层次性。由于其动机的不特定性,造成参与对象中有老有少,有大有小,有男有女,有本地人有外地人,结构组成十分复杂。总的来说,大致上可分为核心层次、附和层次、围观层次和滞流层次,而且四个层次之间不是固定不变的,其随着事态的发展具有迁移性,中心层次可能转化为外围层次,外围层次也可能转化为中心层次。

  4。结构的松散性。群体性治安事件的主体,在初始阶段大多是偶然集合而成的不特定人群,少数也可能存在亲友、邻居、同事、同学等一定的社会关系。但都是由于某种动因或某种利害关系,凭一时的激情临时从四面八方汇集而成的。他们之间没有牢固的组织关系,也没有统一的指导思想和严密的行为规约。因此,在事件发展到一定程度或部分人员的基本要求、愿望已经得到适当满足的时候,有些人便很容易发生动摇、彷徨,进而走向分裂;有的人则会悄悄离去。随着时间的延续,前景的暗淡,这种状态则更加明显,以至达到事件难以继续而自行终止的境地。

  5。处置的复杂性。任何事件一旦引发,就会立即引来许多围观者或者尾随的群众。随着时间的延长,其规模往往越来越大,影响越来越广,情况越来越复杂。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参与群体性事件的人员已由自发的、松散的向有组织、有领导、有策划、搞串联的方向发展,有的还筹集资金成立非法组织。这样一来,给政府部门的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6。矛盾的两重性。群体性事件作为当前人民内部矛盾的集中反映,往往具有十分强烈的两重性。在很大程度上,群体性事件既反映出了某一个群体的集体意愿或要求,但其采取的过激行为却又不利于社会大局的稳定;其行为中既有人民群众相信党和政府的意向,又有要挟和无理要求,甚至扰乱正常的工作和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群体性事件引发、生成的主要原因

  群体性事件的逐年增多,其形成的原因也随着改革的全面深入呈现多样性,涉及政治、经济、法律、思想、道德、管理体制等社会的方方面面,虽有群体性上访的主体对象的原因,但目前的政府职能和基层工作的很多失误、偏差或不到位,也导致了群体性事件的多发。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不适应上:

  1。基层组织社会管理功能弱化,部分基层干部素质与当前基层工作要求不相适应

  有些基层组织特别是村级班子社会管理职能弱化,群众基础不牢,工作作风不实,在基层群众中威信低,对群众生活漠不关心。有的基层干部在执行落实重点工程建设涉及的土地征用、工程建设移民以及一些工程承包、政府出台的改革项目、加快城市化进程建设政策措施当中,由于对国家相关政策要求不甚了解,存在涉及群众利益时操作不规范、兑现政策不充分等问题。有的基层干部缺乏必要的基层工作经验,不会做甚至怕做群众工作,对一些矛盾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疏导化解,一旦出现突发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往往束手无策,或者处置不妥当,导致事态进一步激化和扩大。有的基层干部“官本位”思想严重,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不到位。有些地区尤其是农村地区,村级财务缺乏透明度,村干部贪污腐败,引起群众愤慨。有的基层干部为达到自己的私欲,甚至直接参与或间接煽动、挑拨群众上访、闹事,引发事端。

  2。社会保障体系不够健全,农民收入增长的缓慢与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

  近年来,尽管我市经济一直保持较高的速度平稳发展,然而广大农村的发展却明显滞后,素质稍好一点的农民随着大量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农村内部发生了分化,从事二、三产业部分农民收入增长相对较快,其收入水平远远高于从事纯农业的农民,贫富差距拉大。同时,虽然社会保障机制近年来正在逐步完善,但在很多方面与群众的期望、与群众实际生活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致使一部分处于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村失地农民内心深处不可避免地产生心理失衡。一旦遇到利益争端时,部分农民由于受狭隘、落后思想观念的影响,往往无法正确对待和处理涉及自身利益的冲突,哪怕只是很少一点利益也会不惜一切代价,聚众争个明白。

  3。政策出台的不够周密,一些管理措施与当前人性化管理要求不相适应

  有的地方热衷于大规模开发建设,而且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发展的速度、改革的力度与群众的承受程度之间关系未能科学地处理好,未经周密的调查摸底和研究论证,就大量征用农民土地,有些地方甚至还出现“少征多用、未征先用、征而不用”或搞“圈地运动”的现象,人民群众的利益没有得到很好的保障。土征、拆迁、赔偿等政策与群众的要求相去甚远,或是赔偿政策迟迟不能兑现、到位,直接诱发群体性事件。有的基层组织及企业领导民主意识不强,特权思想严重,作风不实,唯利是图,一味追求自身的利益,于群众利益而不顾,所作出的决策不但与群众愿望相违背,更与党和国家的亲民政策相违背。有的基层政府出台政策不仅朝令夕改、政策多变,甚至暗箱操作,未及时告知群众,不但程序违法,同时其行为也损害了公民的知情权。同时,在对待外来人员方面,有的地方和部门人性化管理不足,对待本地人和外地人政策不一致甚至存在严重包庇行为,尤其把长期外来人员当“二等”、“三等”村民看待,经济补偿政策与本地村民差别很大,导致外来村民与本地村民之间结怨渐深,久而久之引发群体性治安事件。

  4。精神文明建设存在空白点,基层尤其是农村地区滞后的文化建设与代表先进文化发展方向的要求不相适应

  当前在广大农村地区,由于各种条件限制,传播先进文化的手段、方法和载体大大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党在农村的思想政治教育弱化,精神文明建设严重滞后,宗族宗派观念回潮,封建迷信势力抬头,联宗修谱和乱建小庙小庵现象屡禁不止。落后的农村文化建设直接影响了农民群众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降低了人民群众对矛盾纠纷本身的判断能力。

  5。少数群众法制观念淡薄,特别是农民群众的素质与村民自治的要求不相适应

  部分群众法制观念和权利义务观念淡薄,政策概念和法制意识不强,习惯用上访、闹事、请愿的方式表达意见和愿望,不愿通过正常的渠道反映问题或司法途径解决问题,“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思想在基层群众观念中普遍存在。极个别人员为达到个人目的,甚至挑动、唆使不明真相的群众向政府施压,导致群体性治安事件不断发生。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农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较之以前虽有所提高,但出于个人利益的局限性,往往从个人出发考虑问题的多,从国家和本地利益出发考虑问题的少,从当前利益考虑的多,长远利益考虑的少,其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价值观念等都不成熟,离村民自治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

  三、农村群体性突发事件处置的几点建议

  群体性事件的处置是一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力量统筹抽调,积极配合,协同制止和平息事件的过程,必须要从有利于社会稳定,有利于尽快制止和平息事态这一前提出发,坚持“教育疏导,缓解矛盾,内紧外松,依法办事”的方针,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迅速制止事态的扩展,疏散和驱散围观者和滞留人员,尽快平息事件,并以最快的速度查清群众反映的问题,落实针对措施,避免事件的再度爆发。

  (一)坚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政法机关要充实和加强基层警力和经费,持续不断地开展“严打”斗争,把斗争的矛头指向扰乱农村稳定的各类犯罪,特别对农村的各类霸头和黑恶势力,必须坚决打击,毫不手软,发现一个,打掉一个,发现一窝,端掉一窝,绝不让其形成气候。在实施“严打”的同时,要积极贯彻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受人蒙蔽、被人利用的群众,要坚持教育感化的方针,采用宽缓的刑事政策,避免因打击面过广造成社会的不稳定,确保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大力进行村庄综合治理

  治安问题突出,多发生在混乱村庄,其特点是由于“两委”班子涣散、村务财务管理混乱、宗族派性严重等引起的干群矛盾突出,治安秩序不好。对这些不安定因素,要采取综合措施,对治安混乱村庄进行集中整治。一是由乡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和部署,综治委牵头,政法、组织、民政、信访等多部门参与,抽调精干力量组成工作队,进村入户,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限期整改解决问题。二是坚持“班子、经济、治安”一起抓,从解决班子入手,把解决治安、信访问题与实行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发展农村经济结合起来,实行“五位一体”综合整治。三是坚持“先治理、后规范”。在治乱的基础上,整顿班子,建章立制,实行乡镇、村组两级规范化管理,同时加强对周边治安秩序和企事业内部管理,形成“以外保内、内外结合、工农一体”的治安防范新体制。

  (三)全面强化农村治安管理

  一是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维护社会治安的积极性,根据农村的经济、治安等不同情况,因地制宜,因情施策,常年坚持多种形式的治安巡逻,形成群防群治体系。二是加强对重点人员管理,对顽固份子、治安危险份子、邪教骨干成员实行包夹管理,坚决控制在本地,严防其制造事端,确保秩序稳定。三是加强对管制物品的管理,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在生产、运输、销售、储存等各个环节要严格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落实责任,坚决消除隐患。四是加强对特种行业、公共场所的规范化管理,做到责任落实、制度健全、经常检查,并适时开展集中清查整顿,预防和减少各类问题的发生。

  (四)不断加强基层组织建设

  基层组织及队伍素质是我们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也是维护稳定的坚强堡垒。为此,我们必须要健全村民自治组织,真正让村委会、治保会、调委会担负起化解民间纠纷、带领百姓走平安富裕道路的职责。结合农村实际,要着力建设好一支能够适应新任务要求、有战斗力的农村基层组织队伍,使其在维护稳定中的重要保障作用能够得到充分发挥。同时,要进一步加强乡镇党委、政府、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的建设,努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使其有力量、有条件化解和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特别是能及时发现和控制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五)认真做好矛盾调处工作

  确保农村的稳定,重要的是要把影响稳定的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力争做到早发现,早预报,早控制,早处置,把可能导致的损害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要积极探索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机制,并致力使其发挥最大作用。村委会、县乡各职能部门、人民法庭要根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分工配合,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及时了解社会治安动态,切实掌握可能发生的群体性事件矛盾冲突苗头,及时做好防范、疏导和调处工作,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

  把农村的法制教育工作纳入到各级党政部门的重要议事日程,形成制度,强化措施,付诸实施。要增强农民群众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首要的问题是要解决懂法的问题,只有懂得了法律,才能逐步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逐步树立起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在对群众进行普法教育的同时,更要加强乡镇、村组基层两级干部的法制修养,努力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逐步树立起依法行政、勤政为民的自觉性,做到时刻以规范的言行影响群众、引导群众,努力维护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七)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县乡文化宣教部门要大力加强农村文化建设,要积极开展送戏进村、送书进村、送技进村等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向上、寓教于乐的文化娱乐和科技活动;要加快村民文化活动中心、图书室等软硬件建设,不断引导村民树立健康的生活和娱乐方式,逐步提高村民的整体素质,增强村民文明守法意识,进而树立起乡风文明的良好风气。

(责任编辑:华图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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