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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我国正处予矛盾凸显期,农村矛盾纠纷也呈现出多样化、复杂化的特点,正确认识和分析新形势下农村矛盾纠纷的类型、特点及成因,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化解这类矛盾纠纷,对于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全市“两化互动、统筹城乡、追赶跨越、加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

  2011年,巴中市司法行政系统排查的农村矛盾纠纷共15292件,通过统计、梳理、归纳,有八类比较突出:邻里纠纷4064件,约占总数的24%;婚姻家庭纠纷3426年,约占总数的20%;山林土地纠纷1676件,约占总数的10%;房屋宅基地纠纷1358件,约占总数的8%;损害赔偿纠纷1388件,约占总数的8%;合同纠纷780件,约占总数的4.5%;征地拆迁纠纷620件,约占总数的4%;其它纠纷1980件,约占总数的12%。由以上数据可以看出:

  传统型矛盾纠纷仍占主导地位。今年1—9月共排查出婚姻家庭、邻里关系、山林土地纠纷7490件,占矛盾纠纷总数的54%。这些传统型纠纷具有常见性、多发性等特点,其成因复杂、分布广泛、容易激化。

  新型矛盾纠纷增长迅速。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和经济的发展,农村矛盾纠纷也随之发生变化,具有了新的内容和表现形式,原来部分属于偶发型的矛盾纠纷数量激增,成为多发矛盾纠纷。随着“三纵三横两环一航”等重点项目建设,土地征用、拆迁、占地等方面的矛盾纠纷有所增加。1—9月共排查房屋宅基地纠纷1358件,约占总数的8%;损害赔偿纠纷1388件,约占总数的8%;合同纠纷780件,约占总数的4.5%;征地拆迁纠纷620件,约占总数的4%,均比去年同期增加。

  矛盾纠纷具有区域性和时间性的特点。矛盾纠纷多集中在经济发达、社会活动多、项目建设多的乡镇和场所,具有明显的区域性。春耕期间各种争田边地角、争农具、争水、争化肥、争林地等农村纠纷多发、易发、集中,具有明显的时间性。据统计,春耕期间共排查出各类矛盾纠纷2153件。

  其他类纠纷占较大比重。现在经济社会处于转型期,矛盾纠纷表现形式不再单一,出现了新的特点,传统的矛盾纠纷分类方式不能涵盖所有的纠纷,所以在统计过程中一些无法分类的非典型性、偶发性矛盾纠纷统一归于“其他”类别之中。1—9月共排查调处其他类矛盾纠纷1980件,占矛盾纠纷总数的12%。

  农村矛盾纠纷的主要特点

  主体多元化。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打破了旧的经济模式和地区封锁,建立了竞争机制,人员和商品流动量大,矛盾触及点增多,纠纷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它不仅发生在公民之间,而且发生在公民与法人、非法人团体和组织及其相互之间,甚至发生在党员、干部与群众之间。

  内容复合化。当前纠纷内容,有些是单一性的,但许多具有复合化的特点,往往同民事、经济、行政、治安和刑事案件交织在一起;有些农村纠纷不仅是一种社会现象,还是一种政治不安定因素,具有很大的潜伏性和危险性。尤其值得引起注意的是,近年来因征地拆迁纠纷激化所引发的各种群体性事件频发,数量增加,规模扩大,诱因复杂,参与者的合理诉求与不合法方式交织在一起,给处置工作带来相当大的难度。

  调处疑难化。纠纷的多类型、大批量、多元化和复合化的特点,决定了对其调处的疑难化。一是认定纠纷性质难。只有具备一定的文化、社会、经济、政治、法律、政策知识,才能正确认定纠纷的内容和性质。二是调处难。复合化的纠纷,其内容涉及面广,单靠一个部门难以奏效,必需多个部门的协调处理。

  农村矛盾纠纷产生的原因

  农村矛盾纠纷的成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概括起来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但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发生争水、争地、争承包权等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田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下,部分农村基层组织片面追求经济效益,不注重政权建设,加上少数基层领导自身素质不高,不能以身作则、廉洁清正,致使基层治保、调解组织软弱无力,经费没保障、人员不落实、机构形同虚设,不能发挥作用,大量带有人民内部矛盾性质的治安纠纷和农村纠纷未能及时公正地解决,使小纠纷酿成大事件。

  基层干部认识肤浅。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农村纠纷问题;有的认为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举措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流于形式。

  改革触及利益分配。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外开放的全面展开,社会经济的急剧转型,不可避免地涉及到一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调整,导致一部分群众的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受到某种程度的损害,使不同的社会成员产生了差别和矛盾。加上社会分配秩序不够顺畅,市场调控机制和社会保障机制还不完善等,不能全面、及时地解决在改革过程中群众遇到的实际困难和生活问题。比如,随着城市建设加快,城市建设向农村不断延伸,农业、林业用地不断被征用,城市郊区和农村的房屋不断被拆迁,这就必然会引发出安置与赔偿等问题,少数群众为追求个人利益的思想过于片面化,一些农民群众为谋取经济利益最大化,其社会行为缺乏法律、规则和道德约束,为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断给党和政府施加压力。

  化解农村矛盾纠纷对策

  从走访了解的部分农户来看,群众一经遇到矛盾纠纷,无论什么性质,90%以上农户倾向于通过政府解决,对村干部因家族关系不信任或工作能力不高有看法,也不愿意通过花钱而又程序繁琐的法律渠道来解决,造成信访案件日益增多,尤其是集体上访现象日趋严重,直接影响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化解农村矛盾纠纷是一项长期的复杂工作,既要平息纠纷双方当事人的矛盾、防止矛盾激化,又要符合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因此,要综合运用和解、调解、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特别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

  大力加强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的法律素质。农村人员具有量大、面广、素质低、流动性强等特点,要采取融教育、管理、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措施。一是对在家的人员组织常规教育。以《公民常见涉法问题解答》、农村“六五”普法读本为教材,以包村干部、挂钩法律服务人员为师资,开展常规教育。二是对流动人员组织特殊时期教育。利用春节期间外出人员回乡的时机,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月活动,维护社会的稳定。三是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利用电视开展法制教育具有独特的优势,可以解决农村普法教育难的问题。四是要在全市开展以“学法律、讲权利、讲义务、讲责任”为主题的法制宣传教育,并把该项活动与“法律六进”相结合,使法律真正走进农村,走进社区,走进基层,使广大干部群众真正懂得,不仅要讲权利,维护合法权益;也要讲义务,承担法律责任。

  进一步建立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大调解相结合的衔接机制。目前,各级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组织、制度已基本建立起来,而且有些已相当完善,并在工作中取得了很好成绩,积累了一些经验。但是在矛盾调解过程中,大家往往又只停留在各自的工作层面上,从而各自为战,因缺乏联系沟通而产生力不从心之感。因此,为了充分发挥三大调解工作的优势,实现其优势互补,就有必要在党委统筹领导下,协调三大调解的主管部门和相关的调解组织,充分利用各自的资源和优势,努力实现三大调解的互相衔接机制,提高对矛盾纠纷的驾驭、调解能力,从而形成一个有机衔接的大调解机制。

  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筑牢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 当前,农村矛盾纠纷正处在凸现期,且面广量大,许多问题情况复杂,化解难度加大,建立完善矛盾纠纷的排查机制、提高矛盾纠纷的化解效能,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我们应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人民调解工作,作好人民内部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努力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一是大力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强化市、区(县)、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工作委员会网络建设,在巩固目前已有的调解组织的基础上,积极发展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重点在新兴行业、工业园区、商业区、物业管理小区、流动人口聚集区等建立调解组织,形成纵到底、横到边的调解组织网络。二是进一步完善“四位一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排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按照综治办、信访办、司法所、调解中心“四位一体”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司法所、调解中心建设,理顺工作关系,完善工作职能,整合工作资源,形成以司法所为龙头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指导与管理机制,结合基层法庭的“诉前调解”实现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的有机衔接。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应始终坚持早排查、早发现、早调处和情况报告制度。各司法所应加强对村级调解工作指导,全面掌控各类重大突发性、群体性矛盾纠纷,确保实现发现得早、化解得了、控制得住、处置得好的目标,切实把矛盾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三是加强人民调解员的政治、业务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矛盾纠纷化解能力。按照懂政策、懂法律、懂调解技能的要求,采取集中培训、以会代训、举办专题讲座、参加法院公开庭审等形式开展业务培训,以全面提高调解工作人员的素质。

  妥善协调利益关系,消除矛盾纠纷隐患。一是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努力增加农民和城镇居民收入,不断提高群众生活水平。“天下顺治在民富,天下和静在民乐。”发展是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正确处理矛盾纠纷的治本之策。因此,我市应严格按照构建“两地两区一中心”的工作目标,大力实施“产业发展、富民强县”战略,在做大做强传统产业的基础上,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第二产业,进而实现一产、二产、三产协调发展的局面,增加农民和城镇居民的收入,全力构建和谐巴中。二是协调好利益关系,维护群众的根本利益。要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妥善协调好征地拆迁、旧城改造、企业改制重组破产中的群体利益关系,解决好失地农民、失业人员的就业和保障问题,缩小收入差距,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三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要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社会慈善相衔接的社会保障体系,从根本上保障“弱势群体”的利益。

  多措并举,综合治理各类矛盾纠纷。一是依法调处矛盾纠纷。一方面,要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运用行政复议、合同仲裁、司法调解、民主调解等多种手段化解矛盾纠纷。另一方面,对涉及法律的矛盾纠纷,要引导群众通过法律的程序来解决,以增强处理矛盾纠纷的准确性和权威性。二是要进一步畅通信访渠道。要充分发挥信访和矛盾调解中心的作用,加强与群众的沟通和了解,妥善解答群众的疑问,让群众话有处说,苦有处诉,怨有处发,难有人帮,从而理顺群众的思想情绪,防止矛盾纠纷激化、升级。三是继续开展领导干部大接访活动。各级干部要深入群众,倾听群众呼声,尽心竭力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让群众从干部身上看到希望,引导群众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新农村建设上来,增强群众致富奔小康的信心和决心,消除矛盾纠纷隐患。

  总之,从我们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来看,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的突出问题。各级调解组织应进一步创新组织形式、改善队伍结构,强化工作效能,真正使人民调解成为改革发展的“助推器”,成为维护稳定的“减压阀”,成为人民群众的“连心桥”,更好地在维护社会稳定、建设美好新巴中发挥职能作用。

(责任编辑:华图董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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